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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全文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firefly

[03-8-16 11:47] 作者:国家质监总局


  四、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和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概况

  截至2000年底,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超过1800万辆,其中乘用车的保有量约为920万辆。2001年乘用车的保有量约为993万辆,国内汽车产量234万辆,销售量约237万辆,其中进口车7.3万辆。国内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含改装车企业)约800家,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约2500家,汽车制造业的从业人员约25.6万人,从事汽车相关产业(包括汽车及零部件的销售、维修、加油站等)的人员约350万人。国内汽车制造业的工业增加值已占GDP的1.05%,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汽车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正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许多方面产生着日益深入的广泛影响。

  目前,我国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增加的趋势,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约10.6人。尽管千辆车交通事故率呈稳中有降的态势,但由于汽车保有量的绝对值正在以年均10%以上的速率增加,交通事故的绝对值仍在不断大量增加。据统计,因车辆本身故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约占7--10%(其中由于设计、制造方面的原因产生的系统性缺陷而造成的事故,其具体数量目前尚无法进行精确的区分和统计)。但从前述三菱帕杰罗V31、V33型缺陷汽车事件和媒体报道的消费者对一些国内生产的汽车产品的质量投诉情况看,存在系统性缺陷的汽车产品数量及由其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其数目可能都是很庞大的。

  面对此种形势,我国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事实上基本还属空白。由于没有具体的针对偶然性缺陷和系统性缺陷的管理规定,不仅难以解决偶然性缺陷所产生的层出不穷的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更难以解决系统性缺陷所带来的波及面更广、造成损害更为严重的问题;不仅未能解决国内生产汽车存在的相关问题,也未能有效解决进口汽车存在的相关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在处理三菱帕杰罗V31、V33型缺陷汽车事件中,虽依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题,但三菱公司召回行动的实际效果尚需相关制度加以监督和保证。在此环境下,一些厂商或隐瞒产品存在的系统性缺陷,或将性质严重的系统性缺陷作为一般的产品质量瑕疵进行处理,甚至以所谓"优惠服务"等名目,将本应由其负担的费用和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不仅逃避了应负的义务和责任,还由此获得了另外的不当利益。消费者正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因之受到的严重损害无从得到保护,与厂商间发生的产品质量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增加了经济发展中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并且可能对正常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应有的扰动和冲击。

  五、我国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里,与缺陷汽车的管理关系最密切的法律是《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通过确认国家质检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职责,规定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来管理产品的质量问题。依《产品质量法》第1条的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通过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可以认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产品质量法》的最终目的。
《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即是说,"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是产品质量法项下对于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准则。所以,该法直接规定的和援引的其他相关法律,包括《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刑法》中有关条款规定的内容,均为适用于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缺陷汽车的实质在于其不仅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还危害消费者群体和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因此与之相关的法律后果,更多的是公法上的责任。《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存在"缺陷"的法律后果,不仅包括私法上因侵权所致损害赔偿责任,也包括承担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和处罚的责任。但由于种种原因,《产品质量法》没有具体规定行政部门对于系统性产品缺陷及其责任主体的管理方式,也没有明确规定责任主体消除系统性缺陷产品对消费者和公共安全所带来的危害的具体步骤,所以应尽快建立与《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产品安全方面的专门法规和规章,以为政府部门进行缺陷汽车管理提供足够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基础。
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产品质量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为政府缺陷汽车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方向。《产品质量法》第13条同时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在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规定中,要求其对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并进行处理。因此,可以认为缺陷汽车管理制度是《产品质量法》在其操作层面上的延伸。

  近年来社会经济生活中非常多的相关事例的频繁发生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所面临的形势,又说明建立和实行缺陷汽车管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更是迫切的。这种情况形成了需求和供给之间极大的反差。这一切都要求我们尽快拿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缺陷汽车行政管理制度。

  六、国家质检总局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初步设想

  根据国务院各部门职能分工安排,产品质量行政管理职能集中于国家质检部门。因此,制定和实施《规定》,针对系统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进行管理,是质检总局应负的职责。同时,我国在加入WTO时,业已承诺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产品质量行政管理及合格评定的有关工作,并就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和质量管理方面的若干问题确定了质检总局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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