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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全文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firefly

[03-8-16 11:47] 作者:国家质监总局


  三、国外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现状

  以轿车为例,国际上几乎每种型号的轿车都曾因存在系统性缺陷而进行过一次甚或多次召回(参见附件一:《国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案例分析》。许多发生过召回的车型都已出口到我国市场,或是许多国内制造、销售汽车的原型车)。
  通过研究分析,对国外汽车召回管理的几个基本问题总结和归纳如下:

  1. 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概念及其类别
  汽车产品的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因为源自汽车制造商本身在设计、制造方面的某种不完善因素,这种不合理的危险即使在正常使用状况下仍会发生,从而将给使用者和他人带来其不可防范的危害。
  汽车产品缺陷可区分为两种类型,即由于各种随机性因素所造成的偶然性缺陷,和由于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系统性因素所造成的、在产品的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中普遍存在的系统性缺陷。
  不同类别的缺陷,由于其产生的原因不同,制造商应负的产品责任、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和机制也是不同的。

  2. 关于不同类别汽车缺陷的解决办法和机制
国外自20世纪60年代起,汽车缺陷问题即已突现出来,经几十年管理实践,现已明确规定:偶然性缺陷属于私法调节的范围,一般通过民法、产品责任法方面私法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系统性缺陷由于它所带来的危害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消费者个人而波及到为数众多的特定消费者群体,因此明确规定其属于公法调节的范围,由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和实行缺陷产品行政管理制度,制造商及其他责任方据此对缺陷汽车进行召回。

  3. 关于缺陷汽车召回的概念
  缺陷汽车召回,是指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

  4. 关于缺陷汽车召回过程中有关各方的作用

  缺陷汽车召回过程涉及到的有关方面主要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和某些情况下的进口商,车主。

  政府主管部门是召回行动的管理者,负责接受制造商主动召回备案、审查召回效果和必要时指令制造商进行召回并进行监督。制造商是召回行动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并具体负责组织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等有关方进行召回行动。车主有权使其汽车缺陷得到无偿消除,同时也有义务配合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行动。

  5. 关于召回行动可望取得的效果
  依法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完成的召回行动,可以取得多方面积极的社会经济效果,比如:可以最大程度地消除数量庞大的缺陷汽车存在的安全隐患,从而直接避免汽车缺陷进一步发生和带来更多的人身、财产损害;可以将已发生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和程度内,帮助制造商最大程度地减少产品责任赔偿费用,从而直接有利于汽车制造企业发展;在上述两者基础上,直接减少全社会解决汽车缺陷危害问题的管理成本,避免和减少为数众多、复杂持久的司法诉讼、保险赔偿费用等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有利于维护汽车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所必备的正常市场环境,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和秩序;等等。这些积极的社会经济效果,是很难设想能够通过其他形式来达到的。

  针对频发的汽车缺陷问题,经多年实践,美、日、欧对缺陷汽车召回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在美国,《美国法典》第49号第301章"机动车安全",授权交通部所属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颁布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并对制造商组织进行的缺陷汽车召回进行管理,同时具体规定了管理部门的职责、管理的程序、相关厂商的义务等事项。在欧洲,许多欧盟成员国实施了专门的法律,要求制造商在知晓其产品存在缺陷后采取措施进行召回,并规定制造商有义务按照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由相关政府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总体而言,美、日、欧对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是卓有成效的。同时,由于法律和具体管理制度的相对健全和完备,在这些国家中所实际发生的缺陷汽车召回行动,绝大多数都是由厂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自愿或主动进行的。对这些召回行动,政府部门管理的重点在于监督召回的效果,只是在有关制造商存在恶意隐瞒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或隐瞒缺陷的严重程度以逃避进行召回的情况下,才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指令其进行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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