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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停车场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ldn

[03-8-16 11:47] 作者:pcauto


   3.2 补充条件

    3.2.1 室内汽车停车场

     a. 具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还应当有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规划验收合格证。

     b. 停车场地应为混凝土地面。属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其场地面积按规划部门核定的范围审批。

     c.停车场所与外界有固定的隔离设施。

     d. 具有保证汽车安全进出、停放的照明设施和应急照明设备。

     e. 停车场所具有有效的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3.2.2 室外汽车停车场

     a. 有公安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具备与场地规模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b. 停车场所与外界有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

     c. 有不小于10平方米的办公、管理用房。

     d. 有必要的夜间照明和应急照明设备。

     e. 停车场所具有有效的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f. 住宅小区内非规划配建的停车场,还须出具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停车场的书面证明文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3.2.3 临时汽车停车场

     a. 占用人行道或公共场所的,还需有公安交通、市政或城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b. 停车场所具有有效的产权证明或临时租赁合同、占道(地)许可证明。

    3.2.4 路内汽车停车场

     a. 有公安交通部门以及市政或路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b. 有明显的停车指示标志。

     c. 使用电子或机械自动计价器(咪表)按时计价的,纳入《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管理。

  4.人员条件

  有与停车场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保安人员,聘用人员应当签定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外来员工应当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5.资金条件

  提供停车场经营人具备承担所保管车辆损坏或灭失赔偿能力的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资金担保书或停车保险合同等文件。

  室内、室外汽车停车场应当有1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临时、路内停车场应当有5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

  6.相关制度

   6.1有相应的管理和车辆保管制度。

   6.2按规定设置停车场标志牌及停车指示标志。

   6.3公开张挂停车收费价目表。

  7.附则

   7.1其他停车场可参照本条件执行。

   7.2本条件解释权属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7.3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1月8日颁布的《广州市市区外车辆停放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穗交办〔2001〕4号)、2001年4月11日颁布的《广州市机动车辆停放服务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穗交〔200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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