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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场收费成焦点的五个疑问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ldn

[03-8-16 11:40] 作者:金羊网


  前几天,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深圳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审议,但会开完了,一个焦点问题却悬而未决: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有权归众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停车有没有收费资格?收的车费该归谁管理使用?谁来监督?业主在自己的“地上”丢了车,物业管理公司赔不赔?……这一连串的问题要不要明确地写在《条例》里面?

  买车的小区业主越来越多,面临这种管理困境的不光是深圳市……

  一问:物业公司有没有收费资格?

  要搞清楚小区停车场该不该收费、如何收费的问题,首先要弄清小区停车场的种类。深圳市景洲大厦、著名房产维权人士邹家健说,小区的停车场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开发商投资建设、可供出售的专用停车场,一般是在楼层地下,这类停车场产权明晰,始为开发商所有,后为购者所有;另一种则是由小区地面(公共场所)空地改成的停车场,如小区道路旁、楼房旁等。现在所说的小共公共停车场指后者,这一类停车场的产权到底归谁?

  邹家健说,以往,小区公共停车场一般由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收费,收成全部归物业管理公司支配,但此次有人对小区公共停车场的归属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没有收费主体资格等问题提出质疑。

  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龙在给深圳市人大的有关建议中说,政府发给住宅楼业主的房地产证,既载有购买房产的面积,也标记着所处开发区域的土地面积,故曰“房地产证”。此证载明:业主购买了房,同时拥有了住宅区的土地。业主的车辆进入住宅区,管理者收取业主停车费用,美其名曰“场地租用费”或“场地使用费”,这是不成立的。事实很清楚,不是业主“租用”了管理公司的土地,而是管理公司租用了业主的土地。

  但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刘政认为,住宅小区停车场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诚然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而不属于物业公司。但是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的法律关系并非一般的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而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参见《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因此,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无论是车位租金还是保管费),其性质都是一种代理行为。其收取的停车费并不归物业公司所有,而是作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组成部分,用在小区公共管理事务中,即归全体业主享有。因此,受托人(物业公司)在不拥有停车场的使用权的条件下,替委托人(全体业主)代为收取车位租金或保管费的行为,其主体资格是没有问题的。

  二问:该不该向停车的业主收费?

  小区公共停车场既为小区业主共同所有,那么该不该向停车的业主收费?很多人主张还是适当收取。

  邹家健说,他所在的小区共有400户业主,有车的也只是280多户,如果小区的公共停车场只为这一部分有车的业主无偿使用,那对120户无车的业主是不公平的。他还说,公共停车场需要管理,地面损坏也需维修,这些费用也应该由车主承担。

  邹说,关键是如何收?收多少?深圳市部分政协委员认为,对于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应本着保本的原则,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物业管理单位在报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时,应先由业主委员会审查其提交的产权资料的真实性,并出具相关的许可文件。

  在深圳莲花北、梅林等小区,大多数业主对小区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的行为并不反对,但都一致认为,物业公司应明白小区的公共停车场是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公司是受业主委托,收取的是车场的管理费,而不是出租费或土地使用费。因此,业主们建议,小区的公共场所停车场的收费不应与经营性停车场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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