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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还得到支持 酒后驾车险如何震动保险业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firefly

[03-8-25 16:39] 作者:北京青年报


  特别观点

  —部分专家对设立“酒后驾车险”给以积极的评价,这主要是从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看待问题。这种观点认为,面对一些赔偿能力不强的酒后驾车肇事者,受害人可以实际获得赔偿,这对社会是有益的。但这仅仅是针对既已发生的事故而言,对尚未发生某种情况的社会而言,设立“酒后驾车险”使驾车者放松了应有的警惕,它制造了更多的受害人。从较高的层面看问题,即使对受害人而言,也不是有利的。总之,受害人可以获得赔偿,对社会来说是狭义的利益。全面看来,“酒后驾车险”的设立是对违反技术操作规范行为者的鼓励,是对违法行为者的纵容。

  — 制定法律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以制裁人为目的。虽然应当对违章者予以制裁,但应当兼顾社会效果。社会效果包括很多因素,其中也包括了违章者本人及家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受影响程度。我认为违章者通过保险消费的途径,为潜在的受害者及自己和家人设定一种尽可能减少各方损失的方式,是可取的,利大于弊。

  — 在交通发达的社会,人人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我国原有车险中免除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全部责任的格式条款,不利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才是部分无效条款。这正是设立“酒后驾车险”的有益之处,但其法律瑕疵需认真纠正。

  相关链接

  《保险法》

  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

  新闻背景

  酒后驾车也能上保险?一向被车辆保险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的酒后驾车行为,日前也被一种新的车辆附加险列入了保险范围。仿佛一石激起千层浪,连日来,围绕着这一险种该不该存在和是否合法的问题,保险界、法律界、交管部门和消费者等社会各层面出现了不同的反应和议论,而总部设在上海的天安保险公司,也因为推出这一另类的“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条款”,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而处在各种争议的风口浪尖上。

  天安保险公司推出的这项名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的保障责任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公司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这里的“非常事故”指的是驾驶人因酒后驾驶保险汽车造成的事故。

  不过这一保险属于车险附加险,该保险条款规定,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之后,才可投保“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

  据悉,天安在全国20多家分公司的营业网点,只有300多辆车投保了这一附加险,保费收入不到20万元,总保额也不过3100万元,且至今没有发生任何出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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