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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还得到支持 酒后驾车险如何震动保险业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firefly

[03-8-25 16:39] 作者:北京青年报


  刘京华:酒后驾车容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是受公众普遍谴责的违法行为。但为了调整和科学规范我国的车险,对“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不宜采取轻易否定或肯定的态度,要辩证地剖析利弊,肯定有益因素,纠正不足。我国商业保险业车险的五个强制性险种,普遍对酒后驾车交通事故,设定免除保险人全部责任的格式条款,看似经济制裁了酒后驾车人,实则导致对大量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赔偿不到位,经济惩罚变相殃及受害人。相反,使保险人摆脱国家强制设定的赔偿责任和社会责任,据此获得超额利润,损失最大的是无辜受害人,形成社会新难题和不稳定因素。免除保险人全部责任的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说明我国车险中对第三者保险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新险种对此进行大胆有益的尝试,但有三点明显的法律瑕疵,使其备受争议和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1.在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之外,设附加“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险种体例不科学,产生附加“酒后驾车险”的歧义,有违反禁止饮酒驾车的交通法规之嫌,加大了新险种额外的道德风险。2.赔偿乘车人的范围过大,乘车人不分有无过错和责任年龄全部赔偿不妥。3.无论受害人、他人有无违章和过错,受害人均享有同等的受偿权,对无辜受害人不公平,违反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利于从各环节减少交通事故隐患。要重视顺应交通事故的客观规律和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减少和公正处理交通事故。

  议题二:此险种如果助长了违章的发生,保险公司是否也要担责?

  主持人:很多交警认为有了这种保险作为后盾,就会大量滋生更多的驾驶员发生酒后驾车的严重违章行为,对整个城市的交通安全是很不利的。如果这种险种助长了违章的发生,保险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陈更: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分析,当能够证明此类保险助长了驾车者的粗心大意时,应认定保险公司是共同行为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行政法的意义上说,保险公司设立此险违背了合法经营的原则,其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以及工商管理机关有义务依据有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岳运生:此险种的推出必定会有其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但影响程度孰轻孰重,目前是不可知的,这与投保人的心理状态、教育背景、生活经验等等均有一定联系。这个险种真正的影响还是需要在实践中、在充分的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才可能做出较客观的结论。因此,此险种是否会助长酒后驾车违章行为,目前下结论可能还为时过早。

  刘京华:认为此险种助长违章发生的观点,过于偏颇。其实,赔偿第三者的保险金,专设给受害人,加害人不得占有,不能因理赔免除加害人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商业保险是聚合社会分散财力,增强个体抵御风险的能力,进行风险经济互救的商业活动。风险经济互救对象包括:投保人、遭受风险人、制造风险人和其他保险受益人。任何商业险种都存在风险危机和道德信用风险,也许会降低某些投保人的责任感,但其本质的优点和最大的社会效益,是能使遭受风险打击的受害人有可靠的经济救济保障。商业保险是预设的抵御社会风险的稳定器,既有社会责任和积极功能,又有社会风险和消极作用,但毕竟利大于弊,因此在发达国家十分发达,在我国兴起不久,社会需正确看待它。

  琚存旭: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单独一个保险条款就能使人藐视法律法规、不惜以自己的自由和生命作赌注,甚至倾家荡产去冒险,我认为这是与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意识及价值判断相违背的,所以,我们不能不负责任地夸大保险公司介入的负面作用。从客观角度看,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满足每个人的意愿,只要与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冲突,就可以认定为符合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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