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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还得到支持 酒后驾车险如何震动保险业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firefly

[03-8-25 16:39] 作者:北京青年报


  建议将有歧义易误解的附加“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取消,将其有益的要素融入原险种中完善,将第三者本应享有的受偿权归还受害人,将免除保险人全部责任的格式条款改为:对于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1.对汽车损失险、驾驶人伤害责任险,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2.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视第三者有无过错及程度,实行20%-30%的免赔率。3.乘客伤害责任险分情况处理,对未成年或无过错的成年乘车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放任、指使司机酒后驾车有过错的成年乘车人,减轻、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议题五:“酒后驾车险”引发的社会思考?

  主持人:“酒后驾车险”出台后引起很大争议,到底是对第三方受害者的关怀和救助,还是对酒后驾车这一社会恶习的支持和纵容,社会各界众说纷纭。这一事件带给我们哪些思考?

  刘京华:天安保险公司突破原有险种的限制,归还受害人作为第三者保险受益人本应享有的受偿权,震撼了沉闷的保险业,引起新思考。所选择保险市场的新切入点的思路正确,基本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但产品推向市场的形式不当。如果融入并调整科学规范原车险,潜在市场十分巨大,社会效益看好。同时,全社会和政府要加强综合治理,有的城市出现代驾汽车公司新行业,标价收费代饮酒人驾车。我国对抵御自然灾害风险,有专项财政拨款;对抵御交通事故等人为灾害风险,应借鉴外国设立专项财政补偿拨款。

  对于免除保险人全部责任的格式条款,调整和科学规范我国车险的问题,建议车险各方和社会各界人士在媒体上公开讨论,保监会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审批,有利于提高我国加入WTO后商业保险业的竞争力和在更高层次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陈更:思考之一:合法经营不只是部分市场主体必须重视的概念,而是每一个市场主体必须重视的概念。部分政策性垄断性企业残存的某种特殊感和特权思想使之制定经营方案时未对法律予以充分的注意,未认真考察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合法经营”的原则。思考之二:“酒后驾车险”所容涵的对于第三人的积极因素应当纳入对法律的正面修订中。如此,则取得了全面的积极意义,而消除了消极意义。上述思考是立法层面的思考,它不是经营层面的思考。上述思考的利益出发点是第三人,是社会公平和社会利益,但经营者考虑的是盈利———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动机是自己的利益,他们不会为将自己利益排除在外的第三人利益付费。我们应当将这两种思考立场区别开来,不能寄希望于两种立场完全趋同。但同时应当认识到,两种立场不但是应当互相制约的,而且是可以互相促进的。

  战崇文:通过本次讨论,我感觉不光是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而且被保护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关于酒后驾车责任险这个问题,实际上它的提出和存在有社会基础。我认为这是人们价值观念、法规意识的一个突破。天安作为第一家商业性保险公司,推出这个险种,应根据社会上的反应,来形成最终对酒后驾车保险的完善。

  余凌云:保险业随着我们国家加入WTO以后,外国的保险公司也可能会加入到我们的市场,我们本身的保险业存在一个尽快成长和成熟的过程,如果通过这一事件可以促使我们保险业内人士,对于以后险种的设定更加慎重,更加注意险种设定的技术层面的问题,我觉得是由这一事件引出的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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