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报道说,广州市近日已将部分路段的自行车道搬上人行道,并准备在“有条件的地方”使自行车道让位于机动车道,且该模式在有关部门之间“协调”后便推行了。其实在此前,我国其它城市也采用过类似的做法,让自行车为汽车、让行人为自行车(包括电动车)、甚至让“盲道”也做出相应的“牺牲”。
据说,广州市有关部门之所以推行“人车(自行车与电动车)并道”,理由之一就是“市民对待自行车的态度发生了变化,骑车已经逐渐由交通方式变成了健身方式”。(另据《南方都市报》3月27日报道)对此,本人却有些怀疑。首先,我经常到广州出差,我一亲戚就住在闹市区海珠广场附近。据我所知,其上下班代步工具仍以自行车为主(注,广州是最先采取限制摩托车数量的城市之一)。虽然,该亲戚的家庭收入在广州属于中等水平,但我从没听说,他骑自行车是出于健身需要。
其次,有关自行车是否仍为都市代步工具的问题,北京市市长刘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估计说,2008年奥运会期间,北京还将有20%的人骑自行车(详见2002年10月23日《中国青年报》)。因此,广州市“取消”自行车道的主要原因,恐怕还在于解决道路交通拥堵问题,而非自行车行将被淘汰或是成了市民健身器材。
众所周知,在城市道路中分隔出机动车道、自行车道和人行道由来已久,而且,“人车分道”主要是为了保护行人和骑自行车人的安全。因为人车相撞时,人绝对不是车的“对手”。用俗话来说,汽车是“铁包肉”,摩托车是“肉包铁”,行人则除了“肉”还是肉。故而,在制定交通法规或城市道路分隔方面,交通管理者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必须有意识地向“弱势”的行人倾斜,即以人为本,而非以车为主。
如今,许多城市的“公交优先”理想尚未实现,广大市民的交通依然离不开自行车。同时,我国百人汽车保有量只有1.1辆,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这就是中国的国情。这种情况下,便开始“压缩”自行车道,用以扩大机动车道,或者在设置城市道路隔离护栏、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时,其间隔大大超过国际通行的300米距离等。凡此种种,岂不是重视了少数,轻视了多数?强调了“车权”,忽略了“人权”?
退一步讲,上述做法哪怕是城市交通压力巨大,不得已而为之,或者是有关部门“良苦用心”的体现。但是,与市民出行和日常生活如此密切相关的“举措”,没有将相关方案公布于众或广泛听取大家意见便单方面提前实施了,也不能不说是对广大行人、骑自行车人以及盲人交通权利的一种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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