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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robert

[02-10-18 12:03] 作者:X


  (四)乌拉圭回合的进口许可证谈判成果

  东京回合中制定进回许可证程序协议与关贸总协定相互独立的,对已接受或加入该协议的各国政 府生效。所以,接受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的国家不多,到乌拉圭回合时,继续把进口许可证作为多边 贸易谈判的内容之一,对东京回合制定的进口许可 证协议进行了修改,通过了进口许可证协议。协议主要由序言,第1条总则、第2条进口自动许可证、第3条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第4条机构、第5条通知、第6条协商和争端解决、第7条复查、第8条最后条款组成。从东京回合进口许可证协议的5条扩展为8条。(l)进口许可证协议的主要目标。在保留原协议目标的同时,又重申运用进口许可证是要实施根椐关贸总协定相关规定而采取的那些措施,关贸总协定的各项规定同样适用进口许可证程序,使用进口许可证不能有悻于关贸总协定的各项原则和义务。强调进口许可证,尤其是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以公开而又可预见的方式行使,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行政管理程序以及行使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必要的相关措施,不应成为行政管理上的一种负担。

  (2)进口许可证协议的基本原则。协议中的进口许可证是指为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需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或其他单证(海关要求的单证除外),作为进口到该进口国海关管辖区的先决条件的行政管理程序。

  进口许可证协议的基本原则除了保留原协议的基本原则外,对申请期限以及减少申请人同过多的行政管理机构交涉等问题追加了新的规定。

  原协议第回条第6款规定,“申请手续和展期手续(若适用)应尽可能简化。申请人只能向上述第4款规则中预先规定的与申请有关的一个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允许申请人有一个合理的申请期限,当确有必要向一个以上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这些机构应尽可能控制在最小数目内”。现协议修改为:“申请手续和展期手续(若适用)应尽可能简化。应当给予申请人递交许可证申请书的一段合理期限,若有截止日期,该合理期限应不少于对天,若在此期限内许可证申请书数量不足时,应按规定延长此期限,申请人只能同与申请有关的某一个行政管理机关交涉,若申请人确实非得与一个以上的行政机关接触时,这类机关以三个为限”。为了简化申请手续和展期手续,现协议追加了“合理期限应不少于21天”,“这类机关以三个为限”的规定。

  (3)现协定在自动进口许可证程序方面没有变更,在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程序方面,除了保留原协议的基本规定外,又对第3条第7款“处理申请的期限应尽可能短些”进行了修改,第3条第5款(b)项规定,“若申请书已被列人考虑范围并被接受时,按先到先办的原则办理,办理申请书的过程不应超过30天,若考虑同时一并办理所有的申请时,办理的时间不应超过60天,若因超越进口成员方管理权限等原因以致无法办理申请者除外,后一种办理申请的时间应认为是自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日算起”,对处理申请的期限追加了具体期限日期。

  (4)机构、协商和争端解决方面没有变更,增加了第5条通知条款。该条规定,“制定申请许可证程序,或者对手续作出任何变动的各成员方,应当在60天内将公布的这些内容通知委员会”,在制定或者变动进口许可证手续时,要通知许可证委员会,通知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①须办理许可证手续的产品清单;
  ②申请许可证资格资料的联系地点;
  ③接受申请书的某个(或某几个)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
  ④公布许可证手续的名称和日期;
  ⑤遵照本协定规定的定义,写明许可证手续是自动的还是非自动的;
  ⑥若是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写明其行政管理目的;
  ⑦若是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写明通过许可证手续正在施行的贸易措施的内容;
  ⑧写明许可证手续可预测的期限,若不可能作出预测,写明无法提供这种资料的理由。

  (5)复查方面,原协议规定由许可证委员会负责协定实施情况的审查,现协定还追加了“进口许可证调查表”的规定,成员方应及时承担而又完整无缺地完成一年一次的进口许可证调查表的填报任务,根据填报的调查表进行复查。

  (6)最后条款取消了原协定的接受、加人、保留以及生效等规定。乌拉圭回合通过的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是一揽子接受的多边贸易协定之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都要接受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所以原协定的接受、加人、保留以及生效等规定就没有必要了。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前,必须保证本国的法律、规章和行政管理程序同本协议中的各项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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