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购车指南 / 汽车知识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robert

[02-10-18 12:03] 作者:X


  (一)进口许可证制概述

  进口许可证制度是一国海关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必须申领许可证,没有许可证海关不予进口的制度,这是世界各国进口贸易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际贸易中一项应用较为广泛的非关税措施。

  进口许可证制度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具有简便易行、收效快、比关税保护手段更有力等特点,因而成为各国监督和管理进口贸易的有效手段。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工业、贸易发展和财政需要,比较多地采用这种制度,而发达国家在农产品和纺织品等国际竟争处于劣势的领域也经常求助于进口许可证制来加以保护。进口许可证制是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这种作法运用不当,不仅会妨碍贸易的公平竟争、国际贸易流量,又容易导致对出口国实行歧视性待遇。

  各国政府实行的进口许可证制度可以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两类。政府通过自动许可证管理,可以不用很多人力财力就能得到进口统计数字和其他必要的情报。一般来说,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包括对进口的任何限制,而只是一种申报程序,有关当局应立即批准和发给进口许可证。非自动进口许证受政府有关机构的严格监督和控制,只对允许进口的商品的数量发给许可证。这两种许可证均可造成贸易壁垒,因为它们是由政府根据自己的政策意图来实施的,有关获得许可的条件往往不通知进口商,有关拒绝许可的理由也不通知进口商。同时,这两种许可都可能对许可证的发放规定复杂而又费时费钱的程序,从而延缓货物的进口。如何简化进口许可证手续,提高进口许可证程序的透明度,防止滥用或不适当应用许可证制度而阻碍世界贸易的发展,这是从肯尼迪回合开始,多边贸易谈判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关贸总协定对进口许可证的规定

  进口许可证是属于数量限制的措施,关贸总协定在原则上是禁止采用进口许可证的。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捐税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人,或向其他缔约国领上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也就是说,通过利用进口许可证以期达到数量限制的作法原则上应予以取消,但同时在第2款(丙)中又同意对农渔产品实行必要的数量限制。在第13条第1款和第2款(丙)中规定了实施数量限制不得采取歧视性作法,具体到进口许可证制度,就是不应对进口许可证项下的商品进口,实行来源和国别限制。

  关贸总协定第13条对缔约国实行无配额的进口许可证制作了原则规定,在实施无配额的进口许可证制时,除了履行非歧视原则外,还必须做到,受限制产品的贸易分配尽可能与没有受限制时其他缔约国预期可能得到的份额相接近。

  为了使供应缔约国熟悉按本条实行进口许可证限制的进口缔约国的有关法规条例和材料,提高许可证管理的透明度,本条在第3款(甲)规定:“在为实施进口限制签发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如与某项产品的贸易有利害关系的任何缔约国提出要求,实施限制的缔约国应提供关于限制的管理,最近期间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及其在供应缔约国之间的分配情况的一切有关资料,但对进口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应不承担提供资料的义务”,就是说要提供进口许可证限制的产品名称、申请手续、数量和价值等有关资料,增加透明度。

  关贸总协定第12条和第18条对因国际收支和保护幼稚产业而实施数量限制作了规定。在第12条中,允许缔约国为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和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以及由于实施旨在提高就业水平和发展本国经济的国内政策,而在外汇储备严重下降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包括进口许可证制在内的数量限制。

  第18条是关于发展中缔约国实施数量限制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的更加优惠的待遇。考虑到这些国家保护国内幼稚产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必要性和它们在发展过程中国际收支长期不平衡的结构特点,该条认为:“这些缔约国应享受额外的便利,使它们在关税结构方面能够保持足够的弹性。允许它们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

  总之,关贸总协定原则上反对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但考虑到各缔约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差别以及发展社会经济所需外汇资金不足等方面的因素,又在原则规定外制定了许多例外条款和前提条件,似协调各缔约国的不同利益。

  但是,关贸总协定对进口许可证的实施细节未作详细规定,因而在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争端。在东京回合中制定了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弥补了总协定的不足。

[1][2][3] [下一页]

 



相关文章:

·CAW与通用达成协议
·进口车降价新车促销
·许可证发放和汇率下调
·进口车落户先过碰撞关
·上半年车市大盘点:进口车打水漂 国产车偷着乐

汽车搜索
栏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