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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变化大解读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firefly

[03-10-8 11:13] 作者:北京青年报


  《办法》的三大变化

  与一年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从原来的六章32条,变为了五章42条。其中,主要有三点变化。

  变化一:进入门槛降低

  在一年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在进入门槛上规定为:在国内开展业务的汽车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并且要求,参与发起设立汽车金融机构的公司需要满足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连续三年盈利等条件。

  对于这样一个“高门槛”,当时就有许多人士提出异议。曾有专家认为,80亿元的总资产,对于绝大多数的国内汽车经销商是一个相当高的槛,这实际上已经将其排除在外,而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在这道门槛上则可以轻松越过,实际上等于限制了民族的汽车金融业。而福特等外资汽车信贷公司也认为注册资本5亿元的门槛不低,他们认为,中国的汽车金融业务开展起来还需要一段时间,一开始就把资本金定得过高,而真正的业务量又没有那么大的话,闲置资金将是一个不小的成本。

  考虑了各方意见,在10月3日公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进入门槛有所降低。虽然还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但对于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企业法人则大大降低了门槛。

  《办法》规定,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是,“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从总资产80亿到40亿,门槛降了一半。不过,《办法》还强调,“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且“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变化二:业务范围缩小

  去年的征求意见稿和正式实施的《办法》中,涉及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的条款都是8项,但仔细比较之下,主要的差别有三点:

  一,《办法》中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可以“提供购车贷款业务”,而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提供汽车租赁业务”的条款。这意味着,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像国外那样,可以开展“以租代售”等与租赁相关的服务;二,《办法》中去掉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及商业票据”的条款;三,《办法》中新增了汽车金融公

  司可以开展“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

  另外,《办法》对于办理汽车经销商贷款进行了细化,规定,包括采购汽车、展厅建设、零配件以及维修设备等都可以从汽车金融公司贷款。这样,就降低了汽车经销商的资金风险,也使其与汽车企业关系更密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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