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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最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robert

[03-1-15 15:18] 作者:X


  第二部分 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按基本险条款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车上伤亡人员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二十条相同。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按照基本险第二十条确定。

  第四条 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于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

  本费率规章由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分为营业和非营业两类)、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使用说明三部分组成。其中:

  一、《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营业)》(见表一)
    《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非营业)》(见表二)

  二、《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见表三)

  三、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一)车辆使用性质

  1、营业车辆: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

  2、非营业车辆: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的车辆。

  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车辆,按高档费率计费。

  (二)车辆种类

  1、车辆种类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六座"以下"客车,是指不含六座的客车。

  2、客车:客车的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座位为准,不足标准座位的客车按同型号客车的标准座位计算。

  3、货车:所有通用载货车辆、厢式货车、集装箱牵引车、电瓶运输车、简易农用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等,均按其载重量分档计费。客货两用车按客车或货车中相应的高档费率计费。

  4、挂车:适用于没有机动性能,需用机动车拖带的载重车、平板车、专用机械设备车、超长悬挂车等。

  5、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适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车辆。普通载重货车加装罐体都按此档计费。

  6、起重车、装卸车、工程车、监测车、邮电车、消防车、清洁车、医疗车、救护车等:适用于各种有起重、装卸、升降、搅拌等工程设备或功能的专用车辆;同时适用于车内固定装有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救护、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邮电车辆也按此档计费。

  7、摩托车:适用于二轮、三轮、轻便及残疾人专用三轮电动车等各类摩托车。载货的三轮摩托车,其载重吨位小于0.5吨的按此档计费。

  (三)A、B类车辆种类划分标准:

  1、A类车辆是指:

  (1)整车进口的一切机动车辆

  (2)主要零配件由国外进口,国内组装的套牌车辆(详见附件)

  (3)合资企业生产的16座以上(含16座)的客车

  (4)外资、合资企业生产的摩托车

  (5)下列车辆品牌和车型

  北京切诺基V6、广州本田、上海别克、上海帕萨特、湖北雷诺、长春奥迪系列、天津丰田。
其他合资企业生产的国产化率低于70%的机动车辆。

  2、B类车辆是指除A类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

  3、对于难以明确A类、B类车辆时,由当地保险同业机构提出划分意见,报当地省级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审定。

  (四)营业性Ⅰ类、Ⅱ类车辆的划分标准
  
  根据车辆使用性质的不同,车辆划分为Ⅰ、Ⅱ两类,具体如下:

  1、六座以下客车:

  Ⅰ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营运证的出租汽车

  Ⅱ类:除Ⅰ类外的具有营业性的其他车辆

  2、二十及二十座以上客车

  Ⅰ类-属于A类车辆,并主要在国道、省道、高级公路行驶和使用性质为营业类的客车。

  Ⅱ类-除Ⅰ类外的使用性质为营业性的客车。

  (五)基本险费率表中车辆种类1--11类使用说明

  1、车辆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及其附加险时,保险费应根据基本险费率表对应的档次计算。

  2、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在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的固定保费基础上优惠10%。但投保后不论保险合同是否生效,投保人(被保险人)要求退保车辆损失险时,应补交第三者责任险优惠部分的保费。

  3、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的计算说明

  (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固定保费是指按不同车辆种类和使用性质对应的第三者责任险每次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时的保险费。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按投保时确定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费收取。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超过100万元时,则按照基本险费率表中列明的公式计收。

  4、上海、广东、福建、浙江、江苏五省的第三者责任险费率在基本险费率表基础上上浮20%。

  5、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在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基础上上浮20%。

  6、大连市车辆损失险费率在基本险费率基础上上浮20%。

  7、同时挂粤澳号牌的车辆和在深圳特区以外行驶的同时挂粤港号牌的车辆,其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费率在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基础上上浮20%。

  (六)摩托车、拖拉机保险单、费率使用说明

  1、摩托车、拖拉机保险单使用说明

  (1)在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及其附加险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选择普通保险单或定额保险单。

  (2)投保车辆损失险时一律使用普通保险单。

  (3)摩托车、拖拉机责任险定额保险单仅适用于使用性质为非营业的。营业性摩托车、拖拉机一律使用普通保险单。

  2、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确定方法
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分为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四个档次。

  3、摩托车、拖拉机责任险定额保险单分为A、B、C三类,其中:

  A类定额保单:排气量50CC以上的摩托车或发动机功率大于14.7千瓦的拖拉机,赔偿限额最低档次为5万元。

  B类定额保单:排气量50CC以上的摩托车或发动机功率大于14.7千瓦的拖拉机,赔偿限额最低档次为2万元。

  C类定额保单:排气量在50CC以下的摩托车或发动机功率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赔偿限额最低档次为2万元。

  4、摩托车、拖拉机责任险定额保险单销售区域划分

  (1)A类定额保单销售区域为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四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

  (2)B类定额保单销售区域为A类定额保单销售区域以外的地区;

  (3)C类定额保单销售区域为全国。

  (七)对其他特种类型车辆,按本费率表中选择相应档次计费,如啤酒罐车按罐车档计费,大于0.5吨的载货三轮车按"二吨以下货车"档计费。

  (八)年费率、月费率与日费率使用标准

  1、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和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是保险期限为一年的费率表,即年费率表。

  2、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月计算)。

  短期月费率表

  保险期限(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

  3、合同解除时的费率适用标准

  (1)保险合同生效后,且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则保险人应按照下述方式计算日费率,收取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a.保险合同有效期不足或等于8个月的,按年费率的1/300计算日费率;

  b.保险合同有效期超过8个月且不足一年的,按年费率的1/365计算日费率。

  (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获取部分保险赔偿后一个月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则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有效期的长短,按第(1)项所列方法计算日费率,并将保险金额扣除保险赔款和免赔金额后的未了责任部分的剩余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3)被保险人在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因保险车辆发生灭失且保险人未支付任何保险赔款情况下,保险人应按年费率的1/365计算日费率,并退还未了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4)因保险赔偿致使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九)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承保的机动车辆,新车购置价在10万元以内的,固定保险费为300元;新车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固定保险费为400元;新车购置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固定保险费为500元。

  附件:套国产品牌的进口车名录

  一、小轿车类
  1.粤江牌(广东清远市):套德国奔驰《BENZ》系列。
  2.新凯牌(河北高碑店市):套日本本田雅阁《ACCORD》、思域《CIVIC》,丰田佳美《CAMRY》、亚洲龙《AVALON》。
  3.三九牌(深圳):套日本本田系列。
  4.迪宝牌(广东东莞市):套日产阳光《SUNNY》。
  5.羊城牌(广州):套本田系列。
  6.中山牌(广州中山市):套德国宝马《BMW》系列。
  7.云豹牌(广东花都市):套日产蓝鸟《BLUEBIRD》、公爵《CEDRIC》、阳光。
  8.飞鹤牌(安徽):套丰田佳美。
  9.风神牌(湖北二汽):套法国雪铁龙《CITROEN》。
  10.奔得牌:套本田雅阁、思域。
  11.美鹿牌(广东江门市):套欧宝《OPEL》系列。
  12.长城牌(河北):套日产公爵。
  13.塞北箭牌(内蒙古):套日产系列。
  14.广通牌(广东韶关市):套韩国大宇《DAEWOO》系列。
  15.海马牌(海南):套马自达《MAZDA323、626、929》。
  16.宝泉牌(四川):套日产风度《CEFIRO》。
  17.警兴牌(湖北):套丰田佳美。
  二、旅行车(6座以上)
  1.北京牌(北京):套丰田海狮《HIACE》、小霸王《LITEACE》、大霸王《PREVIA》、考斯特《COASTER》,道奇捷龙《DODGECARAVAN》。
  2.中联牌(北京):套丰田海狮、小霸王、大霸王,道奇捷龙,三菱太空车《SPACE WAGON》。
  3.云豹牌(广东花都市):套日产系列。
  4.高登牌(广州):套日产水星《QUEST》,本田朗程《ODYSSEY》。
  5.羊城牌(广州):套丰田系列,日产佳奔《URVAN》。
  6.红星牌(河北):套丰田海狮、大霸王。
  7.三九牌(深圳):套丰田海狮、大霸王,三菱太空车,本田朗程。
  8.金冠牌(深圳):套丰田海狮、大霸王,三菱太空车。
  9.万里牌(广东湛江市):套丰田海狮、小霸王,三菱太空车。
  10.三星牌(广东湛江市):套道奇捷龙、三菱旅行车、太空车系列,奔驰《BENZ MB100》,日产巴宁,韩国现代太空车《HYUNDAI》。
  11.警兴牌(湖北):套丰田海狮、大霸王、小霸王,三菱太空车。
  12.广通牌(广东韶关市):套丰田海狮、大霸王、小霸王,三菱太空车。
  13.金微牌(厦门市):套丰田海狮、大霸王、小霸王。
  14.金龙牌(厦门市):套丰田海狮、小霸王、考斯特,日产巴宁。
  15.大地牌(四川):套丰田海狮。
  16.万通牌(武汉市):套三菱旅行车系列。
  17.航天牌(贵州):套丰田海狮、小霸王,本田朗程。
  18.红旗牌(珠海市):套韩国现代旅行车《GRACE H100》。
  19.牡丹牌(江苏):套丰田海狮、小霸王。
  20.狼山牌(江苏):套丰田海狮。
  21.女神牌(江苏):套丰田海狮。
  22.紫琅牌(江苏南通市):套丰田海狮。
  23.福达牌(福建):套马自达太空车《MAZDA MPV》。
  24.莱福牌(广东佛山市):套丰田小霸王。
  25.海马牌(海南):套马自达系列。
  三、吉普车
  1.云豹牌(广东花都市):套日产途乐《PATROL》。
  2.警兴牌(湖北):套三菱系列,丰田沙漠王子《LAND CRUISER》,铃木《VITARA》。
  3.三星牌(广东湛江市):套三菱系列。
  4.万里牌(广东湛江市):套三菱系列、丰田沙漠王子、铃木系列。
  5.猎豹牌(湖南冷水滩市):套三菱系列。
  6.中联牌(北京):套三菱系列,丰田沙漠王子。
  7.广通牌(广东韶关市):套三菱系列,铃木系列。
  8.渝州牌(河南):套三菱系列。
  9.新凯牌(河北高碑店市):套三菱系列。
  10.飞鹤牌(安徽):套三菱系列。
  11.富奇牌(江西):套丰田沙漠王子,三菱系列。
  12.塞北箭牌(内蒙古):套丰田沙漠王子,三菱系列。
备注:括号内的地名是指组装或改装套国产品牌的进口车的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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