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费率规章由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分为营业和非营业两类)、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使用说明三部分组成。其中:
一、《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营业)》(见表一)
《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非营业)》(见表二)
二、《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见表三)
三、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一)车辆使用性质
1、营业车辆: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
2、非营业车辆: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的车辆。
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车辆,按高档费率计费。
(二)车辆种类
1、车辆种类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六座“以下”客车,是指不含六座的客车。
2、客车:客车的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座位为准,不足标准座位的客车按同型号客车的标准座位计算。
3、货车:所有通用载货车辆、厢式货车、集装箱牵引车、电瓶运输车、简易农用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等,均按其载重量分档计费。客货两用车按客车或货车中相应的高档费率计费。
4、挂车:适用于没有机动性能,需用机动车拖带的载重车、平板车、专用机械设备车、超长悬挂车等。
5、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适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车辆。普通载重货车加装罐体都按此档计费。
6、起重车、装卸车、工程车、监测车、邮电车、消防车、清洁车、医疗车、救护车等:适用于各种有起重、装卸、升降、搅拌等工程设备或功能的专用车辆;同时适用于车内固定装有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救护、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邮电车辆也按此档计费。
7、摩托车:适用于二轮、三轮、轻便及残疾人专用三轮电动车等各类摩托车。载货的三轮摩托车,其载重吨位小于0.5吨的按此档计费。
(三)A、B类车辆种类划分标准:
1、A类车辆是指:
(1)整车进口的一切机动车辆
(2)主要零配件由国外进口,国内组装的套牌车辆(详见附件)
(3)合资企业生产的16座以上(含16座)的客车
(4)外资、合资企业生产的摩托车
(5)下列车辆品牌和车型
北京切诺基V6、广州本田、上海别克、上海帕萨特、湖北雷诺、长春奥迪系列、天津丰田。
其他合资企业生产的国产化率低于70%的机动车辆。
2、B类车辆是指除A类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
3、对于难以明确A类、B类车辆时,由当地保险同业机构提出划分意见,报当地省级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审定。
(四)营业性Ⅰ类、Ⅱ类车辆的划分标准
根据车辆使用性质的不同,车辆划分为Ⅰ、Ⅱ两类,具体如下:
1、六座以下客车:
Ⅰ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营运证的出租汽车
Ⅱ类:除Ⅰ类外的具有营业性的其他车辆
2、二十及二十座以上客车
Ⅰ类—属于A类车辆,并主要在国道、省道、高级公路行驶和使用性质为营业类的客车。
Ⅱ类—除Ⅰ类外的使用性质为营业性的客车。
(五)基本险费率表中车辆种类1——11类使用说明
1、车辆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及其附加险时,保险费应根据基本险费率表对应的档次计算。
2、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在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的固定保费基础上优惠10%。但投保后不论保险合同是否生效,投保人(被保险人)要求退保车辆损失险时,应补交第三者责任险优惠部分的保费。
3、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的计算说明
(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固定保费是指按不同车辆种类和使用性质对应的第三者责任险每次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时的保险费。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按投保时确定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费收取。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超过100万元时,则按照基本险费率表中列明的公式计收。
4、上海、广东、福建、浙江、江苏五省的第三者责任险费率在基本险费率表基础上上浮20%。
5、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在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基础上上浮20%。
6、大连市车辆损失险费率在基本险费率基础上上浮20%。
7、同时挂粤澳号牌的车辆和在深圳特区以外行驶的同时挂粤港号牌的车辆,其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费率在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基础上上浮20%。
(六)摩托车、拖拉机保险单、费率使用说明
1、摩托车、拖拉机保险单使用说明
(1)在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及其附加险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选择普通保险单或定额保险单。
(2)投保车辆损失险时一律使用普通保险单。
(3)摩托车、拖拉机责任险定额保险单仅适用于使用性质为非营业的。营业性摩托车、拖拉机一律使用普通保险单。
2、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确定方法
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分为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四个档次。
3、摩托车、拖拉机责任险定额保险单分为A、B、C三类,其中:
A类定额保单:排气量50CC以上的摩托车或发动机功率大于14.7千瓦的拖拉机,赔偿限额最低档次为5万元。
B类定额保单:排气量50CC以上的摩托车或发动机功率大于14.7千瓦的拖拉机,赔偿限额最低档次为2万元。
C类定额保单:排气量在50CC以下的摩托车或发动机功率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赔偿限额最低档次为2万元。
4、摩托车、拖拉机责任险定额保险单销售区域划分
(1)A类定额保单销售区域为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四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
(2)B类定额保单销售区域为A类定额保单销售区域以外的地区;
(3)C类定额保单销售区域为全国。
(七)对其他特种类型车辆,按本费率表中选择相应档次计费,如啤酒罐车按罐车档计费,大于0.5吨的载货三轮车按“二吨以下货车”档计费。
(八)年费率、月费率与日费率使用标准
1、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和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是保险期限为一年的费率表,即年费率表。
2、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月计算)。
短期月费率表
保险期限(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短期月费率(%)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
3、合同解除时的费率适用标准
(1)保险合同生效后,且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则保险人应按照下述方式计算日费率,收取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a.保险合同有效期不足或等于8个月的,按年费率的1/300计算日费率;
b.保险合同有效期超过8个月且不足一年的,按年费率的1/365计算日费率。
(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获取部分保险赔偿后一个月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则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有效期的长短,按第(1)项所列方法计算日费率,并将保险金额扣除保险赔款和免赔金额后的未了责任部分的剩余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3)被保险人在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因保险车辆发生灭失且保险人未支付任何保险赔款情况下,保险人应按年费率的1/365计算日费率,并退还未了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4)因保险赔偿致使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九)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承保的机动车辆,新车购置价在10万元以内的,固定保险费为300元;新车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固定保险费为400元;新车购置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固定保险费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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