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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意见稿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robert

[02-10-9 12:09] 作者:中国新闻网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汽车金融机构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汽车金融业务:

  (一)发行公司债券及商业票据;

  (二)以担保方式向金融机构借款;

  (三)接受股东单位和贷款购车企业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

  (四)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

  (五)提供购车贷款和汽车租赁业务;

  (六)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

  (七)与前述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

  (八)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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