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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意见稿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robert

[02-10-9 12:09] 作者: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0月8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起草《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天正式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全文转载如下:

  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提供贷款并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中资、中外合资和外资独资的汽车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四条设立汽车金融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机构及从事汽车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

  第五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和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以下称外国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参与发起设立汽车金融机构:

  (一)非金融机构,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连续3年盈利。

  (二)金融机构,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连续3年盈利。

  第六条申请设立汽车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三)具有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汽车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汽车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在审批设立时,或设立之后提高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汽车金融机构的设立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九条申请筹建汽车金融机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汽车金融机构名称,公司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汽车金融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设立汽车金融机构的市场需求与发展调研报告;

  2、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资信证明和出资保证);

  3、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机构审计的发起人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拟设立汽车金融机构的章程。

  (四)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如为外国金融机构且受其母国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申请筹建时应提供母国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依照申请人国家法律,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机构和外国非金融机构申请人,申请筹建时应提供评级机构对申请人近3年的信用评级报告。信用评级结果应为良好以上。

  上述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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