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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firefly

[03-8-16 11:46] 作者: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的驾驶证登记资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二)和机动车辆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对持证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的,实行记分管理,并在驾驶证或驾驶证登记资料中记载。对超过违章、事故记录分数规定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原因并登报声明,30天后,由车辆管理所审核补发新证。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对有下情况之一的,应该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一) 持证人死亡的;

(二) 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 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四) 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 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事故处理的;

(六) 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七) 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八)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二十八条 吊销和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之间对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的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由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驾驶证。

第三十条 驾驶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的,应持有相应准驾驶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的印章、证表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订。

第三十二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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