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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firefly

[03-8-16 11:46] 作者:




第十六条 持有外车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 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 交验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

(三) 交验居留证件(申请驾驶证居留期为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为三个月以上);

(四) 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

(五) 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分别核发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 关于考试科目的规定。

(一) 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

(二)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及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的科目进行考试。

(三) 持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 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四)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小型乘座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 考试的内容、方法、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考试办法》办理。

第四章 审验、换件、注销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对持证人按以下期限进行审验,审验时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验合格的,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

(一) 对持有准驾驶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

(二) 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两年审验一次,免身体检查。

第二十条 对年龄超过60岁的,注销准驾驶证A、B、N、P。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

第二十二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应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资料和暂住证审核后,换发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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