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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局关于一些问题的答复(1)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firefly

[03-8-16 11:46] 作者:交警之窗



六、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黄灯闪烁时路通行问题的答复

  黄灯闪烁通常是夜间单独设立在路口,用以提醒各方向的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注意交叉路口的信号,它不具有控制交通先行和让行的作用。因此,设有黄灯闪烁信号的路口,不同于红绿灯变换控制的路口,应视为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黄灯闪烁信号的路口,既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即“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也要执行《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的规定。

七、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行道边缘线有关问题的答复

车道中心线(包括隔离带、隔离设施等)两侧所划的车行道边缘线,是为了保证车辆高速行驶的安全和保护道路设施,两条边缘线之间的区域,禁止行人和车辆通行。违者按交通违章论处;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八、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超过了超车道上的车辆是否属于违章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未超过最高时速限制行驶,超过了超车道上的车辆不属于违章行为。超车道上的车辆驶回行车道,与该行车道上的车辆发生事故,应当根据法规和具体情况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九、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高速公路上故障车、肇事车清障主管机关的答复

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和畅通,正确、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高速公路上故障车、肇事车的清障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情况,委托或指派有关部门承担全部、部分清障任务。

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关于高等级公路机动车临时停车设置警告标志牌的请示》的答复

(一)、对公路上的临时停车,要求其按故障车设置警告标志牌并开启危险信号灯,无法规依据,不能比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针对路边停车多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可以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采取设置禁停标志等管理措施。对于违反禁止停车规定的,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为方便驾驶员、特别是为了解决夜间疲劳驾驶问题,应当商请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地设置临时停车区域,供驾驶员临时停车休息。

十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如何理解请示的答复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除执行任务的交通警察外,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规定,是指除交通警察依法执行交通管理任务外,禁止有关部门和公民在高速公路上拦车收费,检查车辆证件、货物、搭车,推销商品等,以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不包括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执行追捕、堵截违法犯罪分子和重大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任务时,拦截检查车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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