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三的内容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
2、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
3、综合控制机动车的能力。
4、正确使用灯光、喇叭、安全带等装置的情况。
5、正确观察、判断道路交通情况的能力。
6、安全驾驶行为、文明驾驶意识。
考试项目基本考试项目为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10项,必考项目为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其中,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还应当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其他汽车准驾车型还应当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的考试。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增加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确定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
科目三考试流程 1、考生按预约时间到候考大厅进行指纹签到
2、在候考室等待考试(接受交通安全教育)
3、计算机系统分配考生、考试车辆和考试员
4、考生、考试员上车,核对考生身份并进行考试
5、路考仪考试
6、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的现场补考一次
7、打印科目三考试成绩单
8、制作、核发驾驶证
科目三评分标准 满分为100分,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项目评判标准。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
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分的;
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分的。
科目三注意事项 一、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的中止本科目考试,本科目成绩作废,重新预约考试:
1、接听手机、查看传呼机的;
2、扰乱考试场内秩序的;
3、大声喧哗,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
二、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注销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档案):
1、在考车内指点他人考试的;
2、教练员或其他人员在场外指导的;
3、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
4、在考试车上设定、使用与考试有关的标志或电子仪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