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已抵扣进项税额如何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当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1.《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购进货物和相关应税服务的非正常损失;(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运费和销售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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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品的运费。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条第(二)项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变、变质等损失。3.账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清算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清算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发生的清算费用)——应交增值税(转出的进项税)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算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