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齐齐哈尔市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二章处罚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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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并可吊扣二个月驾驶证。(一)不避让进出站点的客运车辆;(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车辆号牌字迹模糊、不完整、破损或者被遮挡的;(3)两轮摩托车骑行者侧身坐、倒立、撑伞、双手提物、背小孩,两轮摩托车超员;(四)使用移动电话、查阅传呼机信息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五)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车辆上粘贴和放置各类标志、标牌,随意喷涂广告和放置物体遮挡后窗;(六)未按要求喷涂单位名称和出租汽车标志的;(七)不划分车道在道路右侧超车的;(8)小型车辆的行李箱。夹住自行车等物品时,后厢盖无法关闭或调平;(九)左转弯、小转弯时违反规定或者走逆行道路的。第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一)通过路口或者铁路道口时,不按规定行驶或者争道的;(二)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三)货运车厢未覆盖或者覆盖不严密,造成垃圾、砂石、泥土等物品泄漏的;(四)车辆类型频繁变更的;(五)不关门、不登车或者停车上下车的;(六)在禁行时间在道路上行驶的;(七)在客运车辆站点候车或者行驶时,鸣喇叭、争道进站的;(八)客运车辆开门候客、停车候客和不靠近站点边线停车的;(九)机动车在中间黄色双实线标示的路段骑行、压行、超车或者掉头的;(十)遇有学生排队行走不避让的;(十一)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十二)进入市区的农用机动车不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的。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扣驾驶证4个月。(一)客运车辆超过额定载客人数,货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二)在禁止停车的街道上停车;(三)教练车不按规定安装辅助制动器的;(四)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的农用车辆上路行驶;(五)外地驾驶员在本市连续驾驶三个月以上未登记的。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扣驾驶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