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强险条例立法目的交强险条例解读: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一、立法目的在世界范围内,机动车的普及使机动车交通事故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弥补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如何让机动车使用人在从机动车使用中受益的同时承担应有的责任,既关系到当事人的个体正义,也关系到社会的整体正义。传统侵权责任制度的回应是,归责原则逐渐向无过错责任转变,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对他人受到的损害特别是人身损害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逐步确立顺应了保护受害人的趋势,但在赔偿责任面前,加害人可能没有足够的财力对自己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有必要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来分散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对于政府而言,社会管理者的角色必然要求其承担起管理道路交通、维护交通安全的责任。让违法者购买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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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业责任保险,以“转嫁”他们自己的责任,显然会令人尴尬。因此,自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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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2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机动车办理强制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并不断提高其保障程度和保障范围,使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近年来,中国的机动车数量突飞猛进。与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伤亡率持续上升。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行为人无力赔偿、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现象,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尤为突出。因此,该条例的目的是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护,并及时合理地弥补其损害。在此基础上,借助强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效应,政府可以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进而维护社会公众的安全和权益。(一)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特点总的来说,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强制性,即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必须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监管部门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2.覆盖面广,即强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不仅保障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还保障道路以外通行时的意外。3.公益性,即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必须遵循不亏不盈的原则,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进行单独管理和核算。(二)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意义。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立法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完善我国立法体系的内在要求。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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