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定期检验每年2次,超过20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客车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报废年限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