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五条,营运车辆的使用年限如下:
1、小型、微型出租车8年,中型出租车10年,大型出租车12年。
2.出租小客车15年。
3.小型客车使用10年,中型客车使用12年,大型客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车用了13年。
5.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车使用10年,大中型客车使用15年。
6.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7.运输危险品的全挂车和半挂车将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使用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车的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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