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分公司与李兴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批复([2008]皖一他字第25号批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 《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国、卢*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有权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选择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的赔偿顺序。赔偿请求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不足赔偿的物质损害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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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