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拼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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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注册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二)变更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没收拼装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强制报废。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销售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销售额的罚款。机动车辆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