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被扣留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受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执勤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吊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数的,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交回其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