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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困境 双重价格限制能否突破车险自律游戏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firefly

[03-8-16 11:25] 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


  突破“囚徒困境”

  无论是先前的车险自律,还是今次的团体年金自律公约,从性质上讲,与“价格联盟”的定义框架不无类似;换言之,也恰是“囚徒困境”的另一个现实版本。

  “价格联盟谈不上,自律公约的实质还是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方面表态。

  当然,经过3年多的运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一直在寻找走出原始型自律困境的通道。几年来,协会通过设置国家、省、市等多级执行机构,解决了以前“只有规定存在,没有实体执行”的难题。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各寿险公司应认真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如有违反,各寿险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均有权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含当地同级行业协会)反映。而后者“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在业内通报等措施,必要时向中国保监会(含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反映,并协助查处。”

  在最新的采访中,记者得知,目前上述《征求意见稿》已经基本修改完毕,最大改动在于“一经签署,立即自动授权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后者有权检查辖区内寿险公司团体年金销售行为”。

  此前,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已经开始在“围剿”车险违规行动中释放威力:2002年12月31日,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楼作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在《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签订之后,该协会陆续收到150余件举报。在对全省230多个各级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后,协会发出了80多份整改书,并对10多起确定违规的行为进行了通报或者罚款处理。

  相对于拥有31个派出机构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来说,行业协会的触角更为深入。楼作相曾向记者介绍说,在车险自律行动中,浙江保险同业协会在全省的每一个地市都成立了领导和执行小组,每个地市都派出了业务检查员、财务检查和稽核检查员进行全面检查和协调。

  然而,对保险公司的通报、罚款不可能从根本上对团体年金保险市场的违规行为“正本清源”。“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规范至少包括三个层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方面称,“保监会的监管、行业协会的自律,以及保险公司自身的内部控制。”

  团体年金的出路

  事实上,团体年金的市场困境更源于自身内在缺陷。协会和保险公司方面普遍认为,“(团体年金产品的)保险责任非常单一,特别容易引发价格战。”

  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各家寿险公司的同类产品,在条款上有很大雷同。

  而在低价竞争的背后,往往隐藏着长险短做等违规行为。一位与会代表算了一笔账,“团体年金是长期性产品,就算是平均25年保险期限,2%的管理费摊到每年不过万分之八,这是最起码的账户管理成本。”“当然,如果三五年就退保,即使是低于2%的管理费也可能有钱赚。”该人士称。

  对于上述问题,行业协会也看在眼里。“协会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更为复杂一些的替代性险种,增加技术含量和保障功能。”但是,“这还需要一段时间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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