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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方知买了报废车 买二手车不守规就吃亏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firefly

[03-9-28 16:52] 作者:佚名


  据媒体报道,最近二手车市场较旺。但买车人在购买二手车时,一定不能图省事。下面一则案例,可给准备买二手车的人一些警示———

  近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买二手小汽车嫌麻烦未过户

  事情得从1999年底说起,张先生经朋友介绍,与阿祥洽谈购买了一辆二手皇冠小汽车。阿祥说该车是1995年登记的,保证属于可正常使用的车辆。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该车作价2万元卖给张先生,但因为车主不是阿祥,阿祥对张先生说办过户手续比较麻烦,而且也需要一定的费用,买车的成本等于增加了不少,张先生认为说的也对,于是就和阿祥协商,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由阿祥负责每年的年检。张先生当场交付了车款,阿祥将该车的相关手续交给了他。张先生开着这辆皇冠车跑了近一年,倒也还顺手。可是,2000年10月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却让张先生如梦初醒。

  发生撞车事故方知买了报废车

  “十一”刚过,张先生将车借给了朋友马先生驾驶,马先生在驾车过程中,与其他车辆相撞,发生了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马先生驾驶的皇冠车违反了车辆年检的有关规定,要承担50%的责任。原来张先生买的这辆皇冠车竟然是1983年登记的,在该车卖给他时,已属报废车辆。阿祥在订立合同时,隐瞒了这一重要情况。张先生认为阿祥的欺诈行为,使车辆买卖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事后他多次找到阿祥解决问题,但阿祥始终置之不理。于是,张先生起诉阿祥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由阿祥返还他购车款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车主另有其人,签订合同时,阿祥没有出示车主的委托手续,事后也没得到车主的追认。

  买车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该法第132条还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此案中,首先,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而按现行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更,应办理过户手续,同时,阿祥既非车辆的所有权人,也没得到车主的授权,他对该车是没有处分权的,他与张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存在是否解除的问题。其次,张先生在明知阿祥不是车主的情况下,仍与他签订买卖合同,事后又不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其对合同无效也有过错。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张先生已实际使用了车辆近一年,在他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已无法原物返还,应适当降低阿祥返还购车款的数额。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阿祥返还张先生购车款的一半即1万元,由张先生将车返还给阿祥。

  法官提示:购买二手车更要合法合程序

  法官提示:在目前二手车市场尚不十分规范的情况下,购买二手车时不要只图手续方便、价格便宜,二手车的买卖一定要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如果购车者在购车时,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就可以对车辆已使用年限、车况有所了解,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车辆行驶中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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