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积分修正案5大看点:鼓励发展甲醇汽车等
【太平洋汽车网 行业频道】7月9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稿,在2019年8月9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方案有望于年底正式施行。对比现行方案,修订方案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五大方面:
在《修正案》下,纯电动乘用车单车积分上限由原来的5分降低为3.4分。以目前的政策,纯电动乘用车NEDC续航满足350km及以上即可拿满5分,但《修正案》调整为续驶里程按照中国工况CATC测试,且满足500km及以上才能拿满3.4分。
新能源汽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方面,《修正案》也作出较大调整,纯电动乘用车的标准车型积分计算方法,由“0.012×R+0.8”修改为“0.006×R+0.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由“2”修改为“1.6”;燃料电池乘用车由“0.16×P”修改为“0.08×P”。
《修正案》新能源乘用车积分计算方法 | ||
车型 | 标准车型积分 | 备注 |
纯电动乘用车 | 0.006*+0.4 | 1、R为电动车续驶里程(工况法),单位为km; 2、P为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单位为kW; 3、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低于150km的,标准车型积分统一为1分; 4、纯电动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3.4分,燃料电池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6分; 5、车型积分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 1.6 | |
燃料电池乘用车 | 0.08*P |
此外,《修正案》更新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而此前规定的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是10%、12%。
本次修改了《积分办法》对传统能源乘用车的定义,将能够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体系中,即“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在今年3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科技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委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巡视员李力曾表示,发展甲醇汽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国煤炭资源优势,对实现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意义重大。
由于小规模企业的传统能源乘用车有油耗下降的潜力,《修正案》延续了适度宽松考核的优惠。其中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为:
企业2021-2023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给予低油耗车型核算优惠
修正案》新引入了低油耗车,并在积分核算时给予优惠。《修正案》对低油耗乘用车的定义为,“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中对应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一位小数)的传统能源乘用车。”
在计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其数量的0.2倍计算。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车型燃料消耗量需采用全球统一轻型车辆测试循环(WLTC)测定。
参与积分结转的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达到当年度达标值123%。其中“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是指新能源汽车不参与核算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
结转的具体办法是,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下列规则向后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一、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至2020年度使用;
二、2020年度存在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
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许其当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向后结转,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只生产或者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50%的比例结转。(文:太平洋汽车网 曾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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