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国三车报废补贴
台州市国三车报废补贴相关问题及解答:
补贴范围和标准:
- 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有补贴。
- 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0000元;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7000元。
- 乘用车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人名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指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补贴申领程序:
- 拟申请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和新车的相关证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 相关证件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公安、经信、税务等部门配合。信息真实完整则审核通过,不完整或不清晰会告知补正。
- 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每月底前将辖区内审核通过的补贴申领汇总信息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汇总并审核,确定补贴金额,会同市财政局统一将信息报送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补贴受理地收到资金文件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指定账户。
财政保障:
-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和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新能源乘用车报废更新补贴由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共担,中央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按市县转移支付分类标准给予不同补助比例,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 中央补助资金采用事前预拨和事后清算方式。省级补助资金可采用事前预拨和事后清算方式。市级补助资金采用事后清算方式。政策实施结束后,按“多退少补”原则清算。
(图/文/摄:太平洋汽车 整理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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