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用车标准

2024-05-21 15:43:07 作者:资讯小编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如下: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需报国管局审批。

公务用车9种违规情形包括: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违规处置公务用车;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

机关单位车辆按法律规定15年报废。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以上是关于公务用车标准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继续提问。

>>点击查看今日优惠<<

    本文导航
    TOP推荐
    相关阅读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