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三轮车新规定
2024-04-29 16:03:28
作者:资讯小编
为了净化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滨州市发布了加强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的通告。以下是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生产和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其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残疾人因出行需要,驾乘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GB12995-2006)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除外。
二、从2023年10月23日起,滨州市禁止生产、销售未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非法生产、销售的,由工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2023年10月23日前购买的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驾驶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过渡期后,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不得违规上道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道路行驶或停放的,由公安、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自2024年4月1日起,滨州市主城区设置限行区域,每日6时至20时禁止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通行和路内停放。
五、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仅限于特定区域内使用,按照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规定管理。
六、邮政寄递、园林绿化、环卫、市政等民生保障部门要按要求制定本行业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管理并逐步淘汰,过渡期后全部更换为符合规定的车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间,国家、省对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另有要求的,执行新规定。
>>点击查看今日优惠<<
本文导航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