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
2023-11-23 15:52:50
作者:蔡金盛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观和已登记有关数据,不扣分,罚款500元,责令恢复原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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