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法_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的?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五章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不低于3年或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占上风。
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维修单位免费(含工时费、材料费)维修。
对于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如果发动机、变速器等主要零部件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箱。
发动机和变速器主要零部件的型号和范围由制造厂在保修证书上注明,其型号和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制造厂另行规定。质检总局。
家用汽车产品易损件在质保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免费更换易损件。易损件的种类、范围和质保期限应当由生产企业在三包凭证上注明。
生产企业明确标示的易损件品种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人确认修理之日起至修理完毕止。修理时间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
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凭三包凭证和购车发票为消费者换货或者退货。
转向系统失灵、制动系统失灵、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第二十二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为消费者更换符合条件的同品牌、同型号的全新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应当及时为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符合换货条件,且销售者没有同品牌、同型号的家用汽车产品,也未更换家用汽车产品的与原车配置相同,消费者可选择退货,由卖家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家用汽车产品换货证明。替代品。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货证明,并负责退还货款。购货价格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付清。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而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但销售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免费更换或者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的计算公式为: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厂家根据家用汽车产品的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确定在0.5%~0.8%之间,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确注明。更换、退回家用汽车产品,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换货、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换货、退货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未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者拒收。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发。
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发三包凭证后,可继续按照本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家用汽车产品按照本规定更换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内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三包凭证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发生变化由于汽车所有权的转移。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发生破产、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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