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_交强险条例解释有哪些?

2023-06-25 15:05:48 作者:蔡金盛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条

第十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选择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投保人不得拒绝或者延迟承保。

中国保监会应当向社会公布具备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

本条是关于投保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的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否则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没有选择权,但可以选择购买哪家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在有经营权的保险公司中自由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由保险公司担任保险人。

保障投保人的自由选择权,是加强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使投保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保险公司;良性竞争也有很好的促进作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中国保监会按照一般不盈亏的原则核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费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健康稳定运行。

为争夺客户,具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产品本身及相关服务方面展开全面竞争,这将对保险业务产生影响。公司自身和整个保险业市场的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就保险公司而言,在取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格后,投保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过程中提出投保请求的,保险公司必须承保。没有拒绝或拖延。

业保险中,通常是投保人愿意购买保险产品,填写投保申请表,寄给保险公司或通过保险代理人寄给保险公司,构成保险中的“要约”合同。保险公司收到投保单后,会进行风险评估,然后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的高低。因此,在商业保险中,保险人不一定对投保人的要约做出承诺,即不一定承保。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必须投保,一旦投保人向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承保。保险无任何理由或以任何方式拒绝或延误。这是对保险公司承保选择权的限制,而这一限制是保障整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顺利运行的重要一环;机动车一旦上路,可能会被拘留和罚款。

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条例》对保险公司在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过程中的权利进行限制,以实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最大承保范围,从而最大限度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条例》主要通过费率调整解决保险公司无法拒保的问题,即对于高危车辆,可以大幅提高保费,控制风险。

本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保监会有义务对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进行公示。本规定是为了让投保人充分了解哪些保险公司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可以向哪些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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