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校车的驾驶证要求标准是什么?
1. 驾驶校车有什么条件?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最近三个连续得分时段未得分达到12分的;
(三)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重伤责任记录的;
(四)近一年内无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驾驶客车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
(5) 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病,无癫痫、精神病及其他可能危及驾驶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史。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
(二)60周岁以上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
(四)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超员超速驾驶客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 满分12分或有犯罪记录;
(六)患有传染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驾驶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记录的。
不收回加注校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宣布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2. 校车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管理、保护,未按照职责范围履行职责,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给别人。如有损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或者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承担责任。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识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公众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下列罚款。
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规定,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道路交通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出具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作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聘用5年内在校。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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