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校车的驾驶证要求标准是什么?

2023-06-19 16:18:19 作者:蔡金盛
由于我国多地发生黑色校车致学生死亡事件,为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国家大力整顿黑色校车,加大财政对校车的投入。不符合要求的幼儿园不得开办幼儿园。官方也提出了要求,那么开校车有什么条件呢?下面,小编就为读者解答相关知识。

1. 驾驶校车有什么条件?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最近三个连续得分时段未得分达到12分的;

(三)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重伤责任记录的;

(四)近一年内无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驾驶客车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

(5) 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病,无癫痫、精神病及其他可能危及驾驶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史。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

(二)60周岁以上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

(四)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超员超速驾驶客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 满分12分或有犯罪记录;

(六)患有传染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驾驶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记录的。

不收回加注校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宣布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2. 校车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管理、保护,未按照职责范围履行职责,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给别人。如有损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或者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承担责任。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识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公众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下列罚款。

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规定,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道路交通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出具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作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聘用5年内在校。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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