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分装食品如何处罚规定
一、非法分包装食品如何处罚
某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家食品加工场所没有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者没有健康证明。事后查明,外地A公司采购B公司生产的大包装糕点,没有任何标签,运到当地后,通过加工点重新包装。
鉴于加工点没有营业执照,质监局向区工商局开具《行政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区工商局。工商局认为A公司在注册地有证照,只需补发分公司营业执照,责令改正即可,不予其他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质监局开始全面介入案件。经深入了解,质量技术监督局案件审查委员会认定:A公司食品异地分装行为属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卫生法》第27条规定。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0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11条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2.没收非法加工食品;
3.罚款。
2.食品违规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距离和其他污染源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具有相应的消毒、穿衣、清洗、照明、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等功能;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储存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进口食品、原料、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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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餐具、饮具和直接摄入食物的容器在使用前应清洗消毒,炊具、器具使用后应清洗并保持清洁
(六)储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满足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
(七)直接进口食品应采用小包装或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和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要勤洗手,穿干净的工作服和工作帽;销售直接食用的未包装食品,应使用无毒、清洁的销售工具
(九)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安全、对人体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下列食品禁止生产经营:
(一)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或者以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等特定人群主辅食品
(四)腐烂、酸败、发霉、生虫、肮脏、混有异物、掺假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中毒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动物、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的肉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 无标签预先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综上所述,面对此类食品违规包装,食药监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这也是对人民生命安全负责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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