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违章扣分新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冒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
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酒后驾驶机动车;
道路运营载客量超过核定载客量20%或违规载运货物的;
货车载货量超过核准载货量的30%或违规载客;
机动车以每小时规定速度的50%以上行驶;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向行驶、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在高速公路上试驾机动车。
3、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记3分:
违反道路红绿灯;
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的最低车速行驶的;
在高速公路上非法拖拽故障车或涉事车;
货运车辆和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的运输;
在高速公路上骑行、翻越车行道边界线;
未能在能见度低的天气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未按规定超车;
不按规定让路;
机动车违规牵引挂车的;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抛锚、停车事故后,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设置警示标志的;
机动车以每小时规定速度的50%以上行驶;
机动车在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
机动车没有机动车牌照的;
故意遮盖、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逆向行驶者。
4、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记2分:
连续驾驶机动车4小时以上不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的;
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减速车道上超车;
违反禁止标志、警示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的;
公交车载客量超过规定人数20%以下的;
货车载重量超过核准载重量30%以下的;
通过路口不按规定行驶、停车;
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如接打电话、看电视等;
在同一车道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通过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让行的;
在不区分中线和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违章行驶的;
实习期间驾驶公交车、营运客车,或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或运载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或放射性物品的机动车,等,驾驶拖挂拖车的机动车;
未按规定拖走故障机动车的;
驾驶、骑乘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
5、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每次记1分: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的;
不按规定接车;
不按规定倒车;
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坐在摩托车后座上,助力车载人;
驾驶机动车未关好车门和车厢;
其他机动车违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号(以下简称《条例》号)5月1日起在道路上实施,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不再年审,交警部门主要进行约束和管理通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制淘汰。《条例》规定计分期限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期内记满12分的驾驶人,交警部门将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学习规则并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清零,机动车驾驶证退回;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记满12分且已缴纳罚款的,记分清零。在机动车驾驶证6年有效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每个计分周期积分未达到12分的,可以换发10年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10年有效期内,每个积分周期未达到12个积分的,可以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由交警部门查验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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