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
航空运输损坏赔偿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限制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国内航空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三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在下列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每件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旅客托运行李和运输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五条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购买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其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空运保险责任范围
了解了赔偿标准后,我们再来看看空运保险的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灭失,无论是在运输过程中还是在储存过程中,均应承担责任:
(1) 航空器因碰撞、翻覆、坠落、失踪(三个月以上)、遇险卸货、恶劣天气遗弃等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2) 因被保险货物本身的火灾、爆炸、雷击、冰雹、风暴、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面沉降、断崖坍塌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3) 被保险货物因震动、碰撞或压力造成的破损、弯曲、凹陷、破损、裂纹等损坏,以及包装破裂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为液体、半液体或需要在液体中保存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振动、碰撞或压力造成容器(包括封口)破损泄漏,或液体保存的货物被液体损坏因泄漏而腐烂的保藏品损失;
(5) 被保险货物被盗或未取货造成的损失;
(6) 被保险货物在装卸和地面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事故、雨淋而造成的损失。此外,保险人在发生灾害时,为抢救或保护货物,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空运损坏的赔偿数额取决于损坏的物品。如果是旅客的随身物品,那么责任限额是3000元。如果是托运行李,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00元。如果您对此还存在疑惑,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依法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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