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超标处罚销售者还是生产者?
食品添加剂超标如何处罚
食品添加剂超标,是生产经营食品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销售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食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经营者收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应当实行首责制,先行赔付,不得推卸责任;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生产经营者索取价格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但是,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缺陷的除外。
食品检测超标如何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已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索取价格十倍的赔偿.
超市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凭购物小票和带条码的商品外包装,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赔。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交易;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执照: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以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二)生产经营食品中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等特定人群主辅食品;
(四)经营变质、酸败、霉变、生虫、脏污、混杂、掺假或者感官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中毒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动物、水产动物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的禽、畜、动物、水产动物肉制品的;疾病、中毒或不明死因;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七)超保质期经营食品的;
(八)出于防病等特殊需要,生产经营国家禁止食品的;
(九)使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未经安全评价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仍不肯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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