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废止执行标准的行为

2023-05-19 10:50:51 作者:蔡金盛
现在我们做任何事情,都需要考虑一些标准。能不能自己做,能不能自己做,这就涉及到一个做事的标准。当然,有标准并不是唯一的方法,其他方面也一样,尤其是在建筑行业,一些做事的标准更为重要。那么现在就跟着小编学习一些标准吧!

行政处罚依据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执行已经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

惩罚方式

罚款、没收违法财产

酌情标准

1.违法情节第一次,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时间短、货值金额不大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涉案货物货值较大、产品不涉及安全卫生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4.实施的标准涉及安全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执行主体行为的不满:

一、在六十日内向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信访。

3.按《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内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

以上相关资料及信息均由小编提供。以上内容,如有不明白或不了解的,可上网查询相关部门。当然,小编还是不知道。建议大家使用那些标准不合格的,因为可能会害了自己。遵纪守法做个好公民要实际得多,尤其是建筑行业的标准明令禁止使用过期或不合格的标准,因为会发生事故。强烈反对这种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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