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保险不赔

2023-05-16 13:58:21 作者:蔡金盛
昨日,渝中区法院发布了一起车险典型案例。统计显示,2009年以来,渝中区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保险纠纷案件占财产保险案件总数的95%以上。该院金融审判庭庭长任平表示,车险市场价格战、渠道混乱、理赔漏洞等,导致机动车保险纠纷高发。

法院数据还显示,车主以未尽到说明义务为由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件有451件,占案件总数的77.23%,其中93家保险公司败诉。保险公司不愿履行清楚说明等义务,导致车主无法全面、正确理解合同内容,从而引发纠纷。

2009年至今,保险代理人代签、4S店代签、未及时交付保险条款等案件共发生69起。

典型案例一

车主签订的保险合同不承认免责条款

2011年9月9日,杨某为自己的爱车投保。 2011年9月13日,他将车借给朋友白某,白某又将车借给张某,张某在驾车去河南途中发生车祸。事后,车主花了8万多元修车,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将车贷给张某未征得车主同意,且免赔条款规定“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擅自驾驶车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杨起诉了保险公司。他申请鉴定,花了4000多元鉴定费。鉴定结论显示,——保险合同上的签字并非杨某本人所为,而是由保险代理人所为。

渝中区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示免责条款的义务,杨某未签字认可。故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并赔偿车主8万余元维修费用。

法官说:在现实生活中,保险业务员经常帮助年老或麻烦的投保人填写保单,甚至代为签字;在4S店的购车协议中,约定由4S店代为办理车险事宜,甚至连签字都由4S店代劳……这些看似好心的举动,往往造成小小损失. ——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合同中的一般免责条款无异于一句空话。公司也将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2

肇事逃逸想理赔,是保险没说清楚

2010年10月24日18时24分,赵某驾车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外路段时,将倒在车道上的行人夏某撞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夏某在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认定赵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夏某次要。

楼主是张。向夏某亲属赔偿22万元后,他以保险公司未尽到“肇事逃逸赔偿”明确说明义务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坚称,如果发生肇事逃逸,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渝中区法院经审理,判决业主败诉。

法官说: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立即抢救伤者,并迅速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逃逸或事后逃逸的,将依法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规定应该是司机应该遵守、司机应该知道的一般规范和道德底线。

保险条款中的“肇事逃逸赔偿”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规定。应减轻保险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它将立即生效。

减少保险人对此类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可以有效遏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典型案例3

前一天没有报告事故,第二天车主就出现了

2013年5月1日,高某驾车至沙滨路路段时,车子冲进路中央孤立的花坛,车子也被撞坏。当时,高某没有报案,而是锁上车门,弃车独自离开现场,下落不明。第二天一早,高某到交巡警支队备案。

保险公司以高某没有及时报案,也没有及时通知交警到达现场,导致事故原因未能查明为由拒绝赔偿。高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法官问高某为何不及时报告事故,高某称手机没电了。法官怀疑高某酒后驾车。

渝中区法院裁定驳回高某的申请。

法官表示:根据保险法,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造成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对未确定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高某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保险公司报案,存在重大过失,故败诉。

典型案例4

我的车驾照过期了,出事故了

2013年11月15日中午12时30分许,黄某的车与另一辆车相撞,两车受损,车上人员伤亡。交巡查发现,双方责任相同。经查,黄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过年检。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车主不予赔偿。输了官司。

法官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就上述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车辆驾驶证已超过年检有效期,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机动车驾驶证不按时查验,驾驶证不按时查验。虽然可以稍后进行复查,但一旦在复查前发生保险事故,涉及保险理赔,就有可能是不遵守检查的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考取驾驶证或驾驶证的,将无法获得保险赔偿。因此,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当事人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进行查验。

典型案例5

保险说私家车附加出租出事故不赔

2012年8月25日,王某驾车从主城区开往合川时,与高速左侧护栏相撞。交通执法部门认为,王某负有全部责任。乘客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机上人员的保险金。

法院查明车主是租给租赁公司的,公司再将车租给王某。车主周某以非营运性质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又将车挂靠租赁公司名下从事汽车租赁服务,车辆性质已转化为营运性质,改变了车辆的用途,却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法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不赔。

法官说法:根据保险法,合同有效期内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车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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