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停运通知
XX:
由于XX原因,XXX车辆目前停止使用。停电时间为从XX、XX、XX到XX、XX、XX。特此通知。
XX运输公司
营运车辆维修停运损失如何确认
根据民法理论,除了财产的直接损失外,所有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应赔偿可利用利益的损失。判断是否为可取得利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当事人已经预期或者能够预见的利益;第二,必须预期和必须获得的利益;三是因违法行为必然直接损失的利益。一般情况下,车辆在运输中获得的利益是必然的、确定的、客观必然的。交通事故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不能因为偶然事故就否定了不可避免的利益。只有在正常情况下计算车辆运行的预期收益才是公平合理的。
由于停电损失数额的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原告往往仅依据评估机构的价值评估结论,按日损失量乘以修车时间计算停电损失。在审判实践中,赔偿义务人对单日损失数额的异议很少。问题主要出在停机时间。为了不影响收入,一些出租车司机会在很短的时间内修好,马上投入运营。诉讼中提供的维修时间证明,往往遭到对方的强烈质疑。
在审判实践中,这种损失已经得到证实。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月29日第《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号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害人使用受损车辆运输货物或者客运经营活动,因停运造成的损失需要赔偿的。损坏车辆修理期限内,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事实上,车辆运营的预期收入是可以计算出来的,而受损车辆的日净利润可以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或所在地同行业的收入标准来确定。但笔者认为,应限于具有经营资质的经营车辆,修理期限根据修理厂实际修理天数和损坏程度确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害人主张被损坏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客运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坏车辆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予以赔偿。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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