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却不赔付怎么办?

2023-05-06 10:35:50 作者:蔡金盛
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问题是双方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正因如此,在很多车祸中,对方负全责,却不赔偿,那怎么办呢?这对受害者来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于交通事故,对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但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协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通过诉讼方式;该条规定要求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方没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机动车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因交通事故致伤者,自治疗结束之日或伤残认定之日起调解;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自规定的殡葬事务处理时间结束之日起调解;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自损失认定之日起开始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调解员签字,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

事后不能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止书,由调解员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寻求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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