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牌照的僵尸车怎么处罚
僵尸车是指长时间占用公共道路及其两侧、停车场、住宅小区、绿化带等区域停放,长期无人维护和使用,存在外观残旧破损、灰尘遍布、轮胎干瘪、号牌缺失等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机动车。
一些暂时没有主人认领的僵尸车,可以帮忙保管一段时间,但是是有时间限制的,时间在三个月内,在这期间去的车主可以凭借一些证件免费认领,然后自行解决;一些过了三个月还没有来进行认领的车辆,就会由交管部门全权处理;没有到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就会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存放,如果是到达报废了的车辆就会将车辆进行报废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僵尸车的举报方法:
1、公共道路上的僵尸车:报警,由城管配合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清拖处理;
2、在公共道路上遇到僵尸车:可以向交管部门进行反映,电话:12123;
3、小区里的僵尸车:向街道和社区居民反映,通过共商共治拿出解决办法,由城管配合辖区综治、公安、消防等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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