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是在哪里修召回制度知识介绍
召回系统知识简介-系统介绍
汽车召回制度始于20世纪(查成交价|参配|优惠政策)60年代的美国。美国律师拉尔夫发起了一场运动,呼吁国会制定汽车安全法规。他努力的结果是《国家出行及机动车安全法》。根据规定,汽车生产企业有义务公开发布汽车召回信息,必须将情况告知用户和出行管理部门,并进行免费维修。1969年5月,美国媒体批评欧洲和日本汽车经销商私自召回有缺陷的汽车进行维修,特别指出了蓝鸟(查成交价|参配|优惠政策)漏油事件和丰田电晕刹车故障。6月1日,日本《朝日新闻》报道了这个消息,在日本引起轩然大波。同年8月,日本交通省修改了《机动车形式制定规则》,增加了“汽车制造商在召回缺陷汽车时应承担公开义务”的内容。
055-79000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首次实施。这是我国首次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实施召回制度。055-79000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
召回系统知识简介——召回的定义
召回是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所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完成,以消除其产品中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缺陷。它包括制造商以有效的方式向销售者、修理者、小伙伴等相关方告知缺陷的具体情况和消除缺陷的方法,制造商组织销售者、修理者等通过修理、更换、召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召回制度知识简介——术语解释
汽车是指遵循国家标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GB/T3707.1)的,以动力驱动或牵引的,用于载人载物的道路车辆(农用运输车除外)。
缺陷是指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出现的常见且相同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和不符合汽车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况。
生产企业是指在中国注册,以其名义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出具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销售到中国的外国企业。
销售方是指销售汽车产品、收取货款并开具发票的企业。
租赁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供应汽车产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修理者是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进口商是指从境外向中国进口汽车产品的企业。进口商可视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出租商和进口商统称为经营者。
合伙人,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但在按照分期付款合同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取得汽车产品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按照租赁合同取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召回是指本法规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完成,以消除其产品的缺陷
好了,今天小编汽车之友简单介绍了这么多汽车召回事件。不知道小伙伴们听了小编汽车的简介后,对汽车召回的维修地点有没有更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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