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危险驾驶罪_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2022-11-11 14:09:13
作者:蔡金盛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后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状态发生。基于生活经验,一个思维正常的人应该认识到,酒后驾驶、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会对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所以应该采取各种方法避免这种行为。
本罪主观上不能是过错,即不可能不知道自己醉酒驾驶、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是酒驾,虽然一个人在喝醉的时候不会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但在喝醉之前就应该知道,喝醉之后不能开车,否则会把自己的生命财产置于危险之中。如果一个人坚持要喝得烂醉如泥,那就要借用“原因行为自由”。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危险驾驶罪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从重处罚原则。
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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