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让行人扣几分
2022-11-07 15:26:36
作者:蔡金盛
行人不准扣三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七座以上客车以及其他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但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客车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除校车、中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前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或者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但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的;
(十一)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示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道路客车、旅游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检查校车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货车超过4小时不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不足20分钟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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