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证审验新规定
2022-11-01 12:11:16
作者:蔡金盛
校车驾驶证审验规定如下:
1.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交管所进行核验;
2.交管部门应当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情况。
校车驾驶证审验规定仍然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持有校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需要进行年审。由于校车是特种车辆,对安全系数的要求非常高,有些城市一年需要考两次。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检查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或者团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并参加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至少三小时。学习安全文明驾驶和应急处置知识,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法律依据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九十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检验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与文明驾驶、突发事件应对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信息交换机制,每月向校车驾驶人通报其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检验等情况。
第九十二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申请注销;
(二)60周岁以上;
(三)对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醉酒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记满12分或者有犯罪记录的;
(六)传染病、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交通安全的疾病,以及酗酒、吸毒记录。校车驾驶证签注的机动车驾驶证未被收回的,校车驾驶资格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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